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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夫妻特有財產制是與夫妻共同財產相互依存的財產制度,夫妻特有財產制度進一步完善了個人財產的法律保護,同時加強了夫妻財產制的法律效力。 

    夫妻個人財產包括婚前個人財產和婚後特有財產。夫妻特有財產,又稱保留財產,是相對於共同財產而言的,指夫妻婚後在實行共同財產制時,依法律規定或依夫妻約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範圍的個人所有財產。中國《婚姻法》和司法解釋,雖未使用夫妻特有財產的概念,但規定了一部分婚後所得財產為夫妻的個人財產,且允許夫妻在婚後實行共同財產制的同時,按雙方約定保留一定的個人所有財產。這些財產獨立于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實際上就是夫妻特有財產。
    《婚姻法》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這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⑴一方的婚前財產;⑵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⑶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⑷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⑸其他應歸一方的財產。包括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部分各自所有的財產以及其他法律法規特別規定歸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
    以上第一項為婚前財產的範圍,第二項至第五項財產則為夫妻婚後特有財產範圍。大體而言,特有財產可分為三類:第一類是一方專用的衣物等個人生活用品和從事職業必需的書籍、工具等專用財產。但價值特別大的個人用品或作為生產設備和經營場所附屬物的工具除外。第二類是與個人身份不可分離的婚後所得財產。包括一方接受繼承或受贈時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獲得的個人損害賠償金、傷殘補償費、補助金、人身保險金等;復員、專業軍人的復員費、轉業費、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以及按國家有關規定應由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第三類是夫妻約定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特有財產歸個人所有。夫妻一方可依自己的意願獨立行使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無須征得對方同意;同時,對婚前或婚後夫妻一方所負的個人債務及其特有財產所生債務等均應由其個人財產負擔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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