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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結束語 

    在夫妻財產制度中,法定財產制度,夫妻特有財產制度夫妻約定財產制度,從形式上構成了比較完善和合理的夫妻財產制度,他們相輔相存,又互為補充。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和發展體現了時代的進步,其完善的立法要能充分保障當事人財產權益,因此需要全社會的觀注,更加深入研究,使夫妻財產制度立法更加健全、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廣大婚姻當事人的需要,更能保障婚姻當事人合法權益,和維護民事交易安全,最終讓婚姻更美好,讓家庭更穩定,讓社會更加豐富多彩。

注釋:
①、參見王洪《婚姻家庭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版,第116頁
②、參見王洪《婚姻家庭熱點問題研究》,重慶大學出版社,2002年第1版,第168頁。
③、參見巫昌禎、夏吟蘭:“離婚新探“《中國法學》1989年第2期,第52頁。
④、參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4】30號)第17條。
⑤參見戴東雄《親屬法論文集》臺灣大圖書公司,1988年第1版,第133頁。
⑥參見王洪《婚姻家庭法熱點問題研究》,重慶大學出版社,2000年第1版,第168頁。
⑦參見【德】迪特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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